综合信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现行44号令有哪些变化?
本次政策变化解读主要围绕细化与新增内容的变化,与现行44号令比较,主要变动如下:
一、细化改扩建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
44号令中提出,“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
变化对比:该条规避了个别建设单位对建设内容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借“改建”之名,逃避节能审查或降低节能审查审批级别的现象。
二、细化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变化对比:细化该内容,是为了避免个别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建设、延迟建设、建设进度过于缓慢或者停建的情况发生。
三、增加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增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等。
变化对比:增加该条提高了区域节能审查的审批效率,做好区域性节能评估,全面提高了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效率和节能降耗工作。
四、节能报告中增加了能效评价相关指标和碳排放核算、分析
征求意见稿中,在节能报告第五章增加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内容。在节能报告第六章,对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变化对比:增加该内容落实了《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和《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号)更加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也为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奠定了技术基础。
五、增加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类型
六、增加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44号令中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变化对比:增加此条有利于各地积极推广节能验收工作,目前节能验收工作无法大面积推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节能验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导致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意识薄弱,二是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未出具验收批复,此次明确仅需将节能验收报告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即可。
七、对建设单位、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在节能审查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明确经济处罚力度
44号令中提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变化对比:明确此内容,让项目建设单位更加重视节能审查工作,更加规范了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的相关工作。

数据上报入口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