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内各地电网销售电价上调情况
发布时间:2010-03-11    

 

为理顺电价关系,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推进电价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自20091120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8分钱。各地区、各行业电价调整标准有所差异。
    国内各地区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情况如下:
 地区
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分/千瓦时)
北京市
3.97
天津市
3.35
河北北部地区
3
河北南部地区
2.99
山东省
3.28
山西省
3.88
内蒙古西部地区
2.4
辽宁省
2.8
吉林省
2.8
黑龙江省
2.5
内蒙古东部地区
2.6
陕西省
3.67
甘肃省
2.01
青海省
2.02
宁夏自治区
2.23
上海市
3.6
浙江省
2.9
江苏省
3.1
安徽省
2.72
福建省
3.32
湖北省
3.2
湖南省
2.7
河南省
3.45
江西省
2.84
四川省
2.24
重庆市
3.2
广东省
1.9
广西自治区
2.4
云南省
2.28
贵州省
2.61
海南省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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