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这些省份已经明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修改后登记管理措施
近日,山东、湖北等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明确本省对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生效后的监管问题。
2023年5月9日,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发布《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文号:鄂耕肥函〔2023〕2号),规定了对接要求。企业新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即有机质含量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系数、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对于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
同日,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布《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明确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登记对接工作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新登记和到期续展登记按修改单生效后的技术指标执行;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必须按新的技术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为了统一有机质氧化系数,原按NY/T 525-2012标准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产品,即日起提前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行业标准变更登记。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修改单也是推荐性的,但是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增值税征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引用而具有强制约束性。
附1.山东省《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
各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服务、农业农村事务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与种业)中心及有关单位: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3年5月9日
附2.湖北省《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全文: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标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2023年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了有机质含量要求和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为做好肥料登记管理与标准变化内容的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实施时生效。企业按GB/T 18877―2020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砷、镉、铅、铬、汞及其化合物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有机质含量检测时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校正系数,技术指标要求按修改单作相应调整。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即日起企业在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
附件: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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