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近期,《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06号)发布,一起来了解一下106号公告要点。

一、发布背景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正式生效实施,海关总署同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为保证RCEP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发布106号公告对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具体申报细节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RCEP生效适用范围

RCEP缔约方有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国家,但是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CEP的只包括了其中10个,分别是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韩国这5个国家尚未实施。

(二)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相关申报事宜

一是报关单“协定享惠”栏目的填制与其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要求一致,RCEP协定代码为“22”。

二是原产地证明信息的填报方式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规定,自RCEP生效成员方进口货物目前全部按照“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

三是明确了RCEP项下进口货物适用协定项下全部成员方最高税率与部分成员方最高税率等情况,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的填报方式。

(三)出口签证

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均可为我国RCEP项下出口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且其中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四)经核准出口商

RCEP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适用于RCEP,海关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开具原产地声明。

(五)在途货物的处理

对RCEP项下在途货物的进口享惠操作及原产地证书补发,原产地声明开具等进行了明确。

(六)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相关附件

包括:《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特别货物清单》、《原产地证书》格式版本、《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及《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三、特别提示

(一)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原产货物在进口通关证明原产资格及原产国,申请享受关税减让的重要凭证。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既包含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又有经核准出口商自行开具的原产地声明。

(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货物在经过我国转口运往其他RCEP成员方时,可以申请签发或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只要货物能够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二是能够提供货物进口至我国时的由RCEP成员方签发的初始原产地证明;三是在我国未经处理,或仅经过了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和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补充申报

RCEP项下原产货物,如果进口时尚未取得原产地证明,但是后续又有享惠的需求,进口人应当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按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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