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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始翻倍征收主要排污费
发布时间:2012-08-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发布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全面提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60元提高到1.2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0元提高到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目前,新疆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已着手部署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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