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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的通知
2017-11-28 | 编辑:enablesite | 【

中国氮协发2017)第047

关于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协会研究,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必要向对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有关经营主体宣传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为此,将《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见附件)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竞争,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

附件: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

 

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总体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主动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化肥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比如联合限产保价,或者通过会议、通信、口头沟通等方式讨论价格、产量、销量、客户等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

(八)不得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九)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十)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行业协会要主动通过各个渠道宣传国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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