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着手清理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地方管理部门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继作出修改《煤炭法》、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和煤炭经营许可证。
我国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存续近20年。按照原《煤炭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总量控制。
由于行政管制的存在,在市场需求刺激下上述两证含金量飙升。尽管国家明令严禁转让、交易,但黑市交易仍然将证照的交易费用一年年推高,最终分摊在煤炭生产交易成本中。
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煤炭市场化改革格局下,国家在政策上解除对煤炭生产和贸易环节的管制,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寿终正寝。但在政策发布到执行的空白期内,上述证照仍在一些资源省市沿用。
一位煤炭经销商介绍,一些地方虽然取消证照审批,但取而代之的备案制延续此前的报批程序。在企业申请营业范围增项变更时,一些工商部门仍然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否则无法办理。
基于取消双证政策难落地的现实,发改委出台上述文件,加速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清理。要求相关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煤炭行业协会人士评价称,这是继国务院出台《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后,又一个接地气、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减少证照申请、年检等一系列成本。
按照发改委通知,自《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之日(2013年7月18日)起,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以及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涉及煤炭生产许可的相关活动。对过渡期间证照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涉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的抓紧修订,需要废止的立即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此次清理的是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制,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清理尚无时间表。
2013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与2004年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原有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改为备案制。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但从业者的担忧是,审查制改为备案制,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干预,甚至演变成变相审批,附加在煤炭之上的利益难以剥离。
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提出,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上述规定如果得以实施,将打破资源省份煤炭监管的利益链条。以山西为例,各部门对煤炭的经营管控制度有: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准销票换票制度、可持续发展基金领取换票制度、增值税发票制度、县市煤炭运销强制统一经销制度、交易中心强制交易制度、铁路计划归口管理制度、铁路立户审批制度等。
显然,减少行政干预不仅仅是清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更多的是重构煤炭生产、经营管理方式,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