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政策
2012-11-01 | 编辑:enable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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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天然气利用政策》
主 任 张平 2012年10月14日 附件: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 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 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 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 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 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 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 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 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 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 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2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 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 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 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 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 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 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 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3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 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 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 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 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4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 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 项、第四类第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 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 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 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 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 5 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 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 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 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 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 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 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 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 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三)高效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 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 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 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CO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 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 (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 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LNG、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 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6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 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 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 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 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 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 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 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 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 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 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 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 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 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 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7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 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 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 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 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 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 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 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