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将以该办法的原则,对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失信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表示,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凭证进行核算。
考核目标两类方面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两类:
1)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可通过三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
2)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三种方式: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2、未完成目标的处理措施
1)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失信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2)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3、指标计算方法
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完成情况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企业生产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
非电利用统一采用热量进行核算,其中燃料燃烧热量采用燃料低位热值统计;对“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依据制氢氨醇等的用电量,采用发电煤耗法核算。
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方法
1)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2)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产生的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详见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
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们研究编制了《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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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2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