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切实做好迎峰度夏能源运输保障,确保能源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迎峰度夏能源运输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6月15日全国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20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全体)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迎峰度夏能源运输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各地复工复产加速、夏季用电需求激增,能源供应和运输保障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切实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调度指挥,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全力确保迎峰度夏能源运输安全平稳有序畅通,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健全完善机制,细化实化举措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迎峰度夏能源运输保障专项工作组或工作专班,充分吸纳借鉴冬春季能源物资运输保障的经验做法,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协同联动,及时会商研判,压紧压实责任。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坚持一事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协调解决电煤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请各省(区、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6日前,将专项工作组或专班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运行监测,全力保通保畅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调度,保障能源干线运输和集疏运畅通高效。公路运输方面,对电煤运输的重点区域、重点通道、关键节点实施重点监测,加强协调调度,确保电煤等能源运输通道畅通。涉及电煤运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开通所有收费车道,最大限度提高收费站通行能力与效率;具备条件的,应开通电煤运输车辆专用通道,保障优先便捷通行。铁路运输方面,充分利用大秦、唐包、瓦日、浩吉、侯月、石太等铁路主要煤运通道运力,优先安排铁路装车和列车开行计划,增加电煤装车比重,对电煤列车加快放行,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卸车效率。水路运输方面,要加强对北方四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天津港、黄骅港)等重点港口的煤炭发运、港存情况等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对电煤等能源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加强航道船闸运行监测维护,及时协调堵点卡点。
四、统筹运力安排,强化衔接协同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强化电煤铁路、公路、水路运输衔接协同高效顺畅。要提高主要煤炭生产基地与铁路专用线、煤炭中转港的公路运输和接驳效率,加强集运衔接。铁路运输企业要统筹安排运力,根据能源保供需要,加强重点电煤通道运输组织,重点加大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的铁路运力安排。要加强对北方四港等重点港口的协调调度,指导有关港航企业优先安排船舶船期,做好船舶运力和港口作业安排,加快提升船舶运输周转和港口装卸转运效率,做好重点电力企业煤炭运输保障。要强化铁路与港口协同联动,确保煤炭均衡到港,港存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加大进港煤炭铁路保障力度,加强卸车组织,避免卸车积压。
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办整治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加强协调沟通,加快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主动对接当地电力企业,摸清煤炭运输布局、路线和数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储存、消耗和运输保障等动态情况,提高动态分析研判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积极协调解决电煤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存煤处于警戒线以下的电力企业优先保障运输。对于企业在物流保通保畅方面遇到的困难,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办”,通过下发转办函、督办函等方式,紧盯问题督办,加强跟踪调度,积极协调推进解决。
六、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应急保障
据有关气象预测,2022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一般到偏差,区域性、阶段性的旱涝灾害明显,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指导监督各煤炭运输有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煤炭运输车船、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园区等基础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防护和巡查,强化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规范作业要求,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特别要加强汛期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和巡查检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通航秩序维护,做好船岸衔接,指导有关港航企业确保船舶适装适航、船员适任、设施适用。要进一步完善电煤等能源物资运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运力储备和人员准备,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出现涉及电煤运输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