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肥行业自律公约
2015-05-12 | 编辑:enable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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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规范氮肥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维护氮肥市场秩序及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规,结合氮肥行业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内贸价格
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要本着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产品出厂、批发及零售价格。既要注重提高企业效益,也要考虑流通及终端用户的承受能力、上下游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使产品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防止大起大落。用肥淡季反对低于成本价倾销,恶性竞争;用肥旺季要避免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坚决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第三条 外贸价格
氮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要遵循世贸组织规则,遵守《尿素出口自律公约》,要充分考虑国际市场主流价格、国内市场主流价格等因素合理制定出口价格。坚决反对低价倾销,避免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第四条 诚实守信
供需双方要加强对市场走势的预判,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合同一经生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毁约。
第五条 产品质量
氮肥企业要按照相关产品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如果有特殊需要,要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为维护化肥市场秩序,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共同建立氮肥市场协调委员会。氮肥市场协调委员会由氮肥协会牵头组建,通过选举产生。
第七条 行业自律工作流程
市场协调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场协调委员会将根据举报内容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认真、客观地调查。
第八条 违约处罚
对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违约企业,将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建立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通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本自律公约自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六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