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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氯化钾进口政策变化
2022-01-04 | 编辑:enablesite | 【

2022年度氯化钾进口政策变化

 

  中国是氯化钾进口大国,包括进口资质、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增值税、法检、加工贸易等政策的调整会影响进口成本。与2021年度相比,2022年度中国在氯化钾进口关税税率、进口法检、加工贸易办证方面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口手续进一步简化,进口制度成本进一步下降。

 

进口氯化钾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基础,涉及进口资质、征收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增值税、法检、加工贸易等管理。氯化钾分子式为KCl,在中国进出口商品归类中涉及5个8位HS税号。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采用“HS编码”为基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HS编码”是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的缩写,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Coding System)的简称。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批复》(国函〔1991〕90号),中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HS编码”协调制度。根据现行协调制度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年),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涉及氯化钾的HS编码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78号公告,按世界海关组织HS编码协商制定修订的中国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自2022年1月1日生效。此次换版修订内容不涉及肥料相关的HS编码,即2022年度中国氯化钾HS编码归类表与2021年度相同。

 

氯化钾进口资质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将氯化钾按化肥类货物列入国营贸易资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根据法定程序授权部分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国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2001年12月11日以第28号公告发布并实施了化肥类货物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对照当时的关税税则,“31042010分析纯氯化钾”、“31042020其他氯化钾”和“异形小包氯化钾”三个8位税号对应的氯化钾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而“光学元件氯化钾”和“培养结晶氯化钾”不在目录内。根据《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是仅有的两家国家授权的氯化钾进口国营贸易企业。

    2002年7月18日国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第27号令发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化肥类货物国营贸易资质授权管理的实施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调整化肥类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要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发改委)会商。2002年8月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第19号公告发布实施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告明确规定,原拥有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化肥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以2020年第7号公告发布实施《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拟增加氯化钾进口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授权企业类别和数量。2020年9月3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根据《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对符合要求的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公司、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瑞达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家氢氧化钾企业进行了批前公示。

    至2022年初,全国已经获得进口“31042010分析纯氯化钾”、“31042020其他氯化钾”和“异形小包氯化钾”资质的企业共有6类:国营贸易资质企业、非国营贸易资质企业、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复合肥生产企业自用、氢氧化钾生产企业集团内自用。具体授权企业及文件依据见下表。


 

    根据现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定,国营贸易企业在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并定期汇报氯化钾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其他取得授权的非国营贸易资质企业,不需要再出钱委托有资质企业进口,但是必须严格按备案审批的用途使用氯化钾、不得扰乱进口联合谈判等进口秩序,否则可暂停或取消其进口资质。

 

纯氯化钾进口关税下降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2022年1月1日起“纯氯化钾”进口关税则3%降至1%。另外,因RCEP协定生效,从符合条件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氯化钾货物,自2022年1月1日起可享受低至零关税的协定税率。

    进口关税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重要内容。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关税设置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等7种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以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国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双边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地区的进口货物。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其他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除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外,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刚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对氯化钾货物没有设定进口暂定关税,进口时按来源国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批量进口的氯化钾主要是“其他氯化钾”,少量进口“分析纯氯化钾”。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1月1日起“31042090其他氯化钾”和“31051000异形小包氯化钾”进口最惠国税率执行1%暂定税率。

 

    自2001年以来,分析纯氯化钾进口最惠国税率一直按3%执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修订税则,删除了“31042010分析纯氯化钾”,启用“31042020纯氯化钾”,并扩大了纯氯化钾的范围,在分析纯氯化钾基础上增加了化学纯、医药级、食品添加剂级等按重量计氯化钾含量不低于99.5%的货物。“31042020纯氯化钾”的进口最惠国税率仍按3%执行。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2022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将“31042020纯氯化钾”纳入国内短缺的资源产品降税清单,减按1%设定进口暂定税率。至此,归类在第31章的三种氯化钾货物均执行1%暂定关税。

    另外,根据中国签订并生效的贸易协定,进口原产于老挝、智利的氯化钾货物,可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或RCEP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享受零关税。而从俄罗斯、加拿大、白俄罗斯、德国、以色列、乌兹别克斯坦进口氯化钾只能按1%暂定关税报关。

 

纯氯化钾进口不再法检

    与2021年初相比,2022年度进口纯氯化钾不再需要强制商品检验。2021年6月10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正式实施,进口纯氯化钾因多年的监测显示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低而不再强制检验。

    纯氯化钾也可以用作农用钾肥,为了保障农业用肥安全,中国一直对其实施进口强制检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目录的货物进口时,必须向海关报检。取消进口“强制检验”监管措施,减少了进口企业需要办理的报检手续,可降低报检委托费用支出。

    2022年1月,中国海关延续了2021年调整后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即对“31042090其他氯化钾”实施进口强制检验;而“31042010纯氯化钾”和“31051000异形小包氯化钾”不强制检验,进口时不需要报检,也不用向委托报检企业支付委托服务费。

 

加工贸易进口氯化钾不再办证

    2021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51号公告,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废止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67号公告。新年度公告删除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内容。

    2020年12月1日起,国家将24种化肥产品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目录》调整为允许类,“其他氯化钾”、“纯氯化钾”和“异形小包氯化钾”名单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氯化钾,生产成复合肥或其他含钾制品可以再以保税的方式复出口。以注册在广东省的某企业为例,2021年1-11月份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了2502.5吨“其他氯化钾”,再以加工而成的硫酸钾、氢氧化钾等含钾制品复出口。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除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货物可免予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67号公告发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时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含“其他氯化钾”、“纯氯化钾”和“异形小包氯化钾”)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新规定,2022年度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不再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不仅简化了程序,还为不具有非国营贸易资质的企业节省了委托进口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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