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加工贸易政策新“补丁”来了
2021-01-22 | 编辑:enable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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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在2020年第67号公告中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下称《目录》)。公告指出,今年1月1日起,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据《目录》显示,涉及货物种类为化肥的海关商品编号有25个,其中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个;由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3个。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录》可以看作是对2020年12月1日部分化肥品种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政策“打补丁”。 据了解,由于化肥属于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商必须具有化肥类商品的国营贸易资质才能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由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化肥最终需要复出口至境外,商务部、海关总署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2020年12月1日起化肥加工贸易解禁,为中国化肥行业利用淡季闲置产能、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也许是担心新政策对维护化肥进口经营秩序带来麻烦,商务部、海关总署后续打上《目录》这个补丁。”业内人士认为。 按现行规定,列入国营贸易进口目录的货物,没有相应的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是不可以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补丁生效后,只有委托中农、中化、中化建、华垦四家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化肥,拥有自用化肥进口资质的中阿、鲁西、洋丰、鲁北、西洋、中石油等企业也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自用化肥。商务部已经公示的4家用氯化钾为原料生产氢氧化钾的企业在正式公告后,也可以自行操作加工贸易进口。 |